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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案件,2022年7月25日,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此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从该案证据来看,小张、小李与小胡三人一起进行两次游戏,第一次是小张和小李共同按压,第二次是小张单独按压,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二人行为导致小胡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小张和小李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学校提交的调查说明虽然提醒过学生不要做危险游戏,但并未严格落实;事故发生后,校医并未在第一时间到场处理,也未在第一时间将小胡送医就诊,学校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酌定小张及其监护人、小李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5%、20%、15%;小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没人强迫的情况下,主动参与了游戏并配合,亦有过错,小胡及其监护人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张、小李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赔偿小胡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小张、小李及其监护人不服判决结果,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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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韩林君
复审:杜柯楠
初审:张玉荣
编辑:雷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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