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教育系统工作作风,解决突出问题,密切同群众的联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钟山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问题,是指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诱扯皮、不敢担当;形式主义、落实不力;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漠视群众、脱离群众;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反省委、市委、区委十项规定,违反贵州省“四要十不准”规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酒席、打麻将等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包含钟山区教育机关、钟山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处理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由钟山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 实施处理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章 处理的情形、方式
第六条 对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存在下列工作作风问题的,应予以处理:
(一)公款吃喝、铺张浪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高标准接待;用公款大吃大喝、借节日之机敛财、谋取私利;
2、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
3、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更新、装饰或使用公务用车;
4、违反规定办酒席,借机敛财;
5、用公款购置节礼和购物卡,购买、印制、寄送贺卡和明信片;接受考察调研部门或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
6、超面积或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配备高档办公用具以及与办公无关的设备设施。
(二)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l、无故迟到、脱岗、旷工、早退、擅自脱离岗位;
2、工作期间玩游戏、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3、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4、存在违规打麻将行为的。
(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l、对交办的工作或事项,应告知而不告知、应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程序、时限等要求办理;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等,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处置不当;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等,不按要求上报或瞒报;
4、未认真执行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群众投诉意见大,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形式主义、落实不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检查、调研、会议等活动中,图形式、走过场,增加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造成不良影响;
2、在接受上级单位和领导调研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
3 、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任务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4、对上级下发的各级各类文件、传达的会议精神、安排部署的工作等未层层落实至村(点)校,要求传达至全体教职工的未组织传达、学习;
5、对于上级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五)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l、工作质量差、效率低,影响部门、单位重要任务的完成;
2、工作不细致,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处理而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3、各股室、各学校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各级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六)漠视群众、脱离群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群众举报该受理而不受理、合理诉求该解决而不解决;
2、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导致矛盾激化、群众不满,党群干群关系紧张。
(七)存在其他工作作风方面问题及违反 “贵州省四要十不准规定”需要予以处理的。
第七条 处理的方式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取消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工资(含年终考核奖金)、待岗。
处理方式视情况可以多种并用,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受到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受到处理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作待岗处理人员,待岗期间每月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待岗时间根据情节轻重议定3个月至6个月。对工作人员受到处理的单位,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股室、各学校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各级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按照相关程序报批举办的一律不予报账,并按照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 对本股室、本学校发生的作风方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对照第二章 第六条的内容,根据《中共六盘水市钟山区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办通字〔2010〕21号)中存在的46种问责情形和需要予以处理的其他作风方面的问题,对相关领导干部及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相关领导干部及负责人问责方式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钟山区教育系统股室负责人、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钟教局发〔2010〕5号)。
(一)查实局机关股室或学校的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有关规定的,对当事人一律进行全区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纪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当年查实局机关股室或学校违反作风有关规定被教育系统内通报1次的,对股室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和学校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监察室具体负责落实。
(三)当年查实股室或学校违反作风有关规定被区级通报1次以上(含1次)的,视其情形轻重,对局机关股室负责人、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四)凡是被市级以上机关查处通报1次(含1次)的,责令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停职检查期间,每月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停职时间不超过6个月,停职期间经调查核实,没有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干部,将恢复其职务。
以上问责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处理领导干部的有关处理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归入其廉政档案。财务、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处理人员的有关处理材料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钟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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